召环罚决字〔2018〕第10号


日期: 2018-06-2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10

 

漯河森汇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3176895550      

地址: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桂王村北          

负责人: 杨文军              

       

我局于2018429日对你公司漯河森汇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18426日在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桂王村北家具厂生产家具时,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工厂喷漆房虽建有VOC治污设施,但该设施已损坏停运,除尘袋未开启,粉尘和有机废气用大型风扇直排放外环境。20185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落实责令改正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责令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2018]01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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