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2016]002号


日期: 2016-07-1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2016]002
漯河市松达建筑砌块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闫连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4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三防”措施,致使堆放物料扬散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限期整改通知书(召建环限改字[2016]012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 11日以《召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召环听告[2016] 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密闭的煤炭、煤矸石、.....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属一般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漯河市农村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295101040006629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8日
 




【责编:】 【审核:lhsl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Copyright © 2000 - 2018 LHS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 办: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召陵区政务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395-2600123  电子信箱: slzfw 加 @ 加 126.comom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1040002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6466号      豫公网安备 41110402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