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2016】001号


日期: 2016-06-1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2016】001

河南(郑州)一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郭振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漯河市人民路东段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院内)进行拆迁施工,在切割水洗车间三楼北侧的罐体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该罐体表面橡胶、塑料及隔热棉之类物品发生大面积燃烧,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左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橡胶、塑料...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有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668日以《召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召环罚先字【2016】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橡胶、塑料...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有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 号: 295101040006629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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