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6】第016号


日期: 2016-12-30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6〕第016

漯河市益金新型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1104607028366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

地址:召陵区召陵镇齐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顺才

我局于20161125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三防”措施,致使物料扬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位于召陵区召陵镇齐庄村的漯河市益金新型建材厂20161125日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生产物料未做到密闭覆盖,致使堆放物料扬散,影响周围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改2016017)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先告字〔2016〕第016号)及送达回证为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密闭的煤炭、煤矸石、.....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市农村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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