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7〕第002号


日期: 2017-06-2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02
 
漯河兴荗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41110073551575E(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551575E(1-1)
地址:召陵区邓襄镇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荗恩          
 
漯河市环保局于2017422日对你公司废气污染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17417日氯化车间(因系统综合因素)氧化炉系统压力过高,超过系统安全警戒,系统安全阀报警,操作人员为了防止管道爆裂造成安全事故而采取紧急泄渣降压措施,导致氯化炉物料不平衡致使未处理完全的氯化氢从75米排气筒随尾气排出,对附近农作物造成影响。现场勘察时你公司无尾气排放原始监测记录,厂院内存放污泥约200立方;回收渣约500立方,无“三防”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存贮、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二)......(三)......(四)......(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发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二)......(三)......(四)......(五)......(六)......(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市农村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8日




【责编:】 【审核:lhsl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Copyright © 2000 - 2018 LHS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 办: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召陵区政务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395-2600123  电子信箱: slzfw 加 @ 加 126.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1040002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6466号      豫公网安备 41110402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