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7〕第003号


日期: 2017-05-26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03

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11000553174561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5531745615(1-1)

地址:召陵区召陵镇呼雷张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

我局执法人员20172 24日对你单位年产铁件5000吨生产加工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的情况下投入正常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铁件5000吨生产加工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改[2017]001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市农村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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