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17〕第01号


日期: 2017-08-03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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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福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0664518596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林彩荣、郜秋菊、林换娜、张金镖四人工资6280元,且未在2017年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17]第04号)内容要求支付四人工资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人社监察先告字〔2017〕第01)。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经办单位:召陵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83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先告字〔2017〕第01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17〕第01
河南泰福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0664518596
我局于2017619日对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林彩荣、郜秋菊、林换娜、张金镖四人工资6280元,且未在2017年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17]第04号)内容要求支付四人工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支付林彩荣、郜秋菊、林换娜、张金镖四人工资3280元;
2.责令支付四人赔偿金164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邮编:462000
联系人:春庆伟 朱永博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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