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7〕004号


日期: 2017-08-04 来源: 点击:




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04
 
漯河市汇华运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110034159681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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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常保华       
 
我局于2017717日对你公司违法倾倒固体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7623日至627日,在召陵区万金镇新庄赵村村河岗地无防护措施的坑塘内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240多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污泥检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营业执照、污泥运输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召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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