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7〕第006号


日期: 2017-09-04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06
 
漯河市华阳新型建材厂
身份证号:411123197410136533       
地址: 召陵区老窝镇柏庄村           
法定代表人: 柏四华            
我局于2017815日对你单位年产3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3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扩建新型烘干道、烘烧道一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有现场勘察报告、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改[2017]008号)、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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