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7〕第008号


日期: 2017-09-05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08

漯河市鑫鑫加油站

公民身份号码: 411123197310126514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召陵区老窝镇五七南街

负责人:穆义来

我局于2017821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产年储存销售成品油200吨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项目地址擅自改变并开工建设,20178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已建成办化生活用房2240平方,配电房一座,储油罐4个,加油罩棚正在建设中,院内地面已硬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改[2017]011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贰万肆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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