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1-21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12号
漯河市东风新型建材厂:
负责人身份证号: 4111231967060570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办康洼村
负责人:康要中
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违反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控要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 2017年11月15日,未按照规定响应《召环攻坚办[2017]64号》文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中“严格落实企业错峰生产和停产、限产限排”要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培烧窑内仍有砖坯、明火,违反对你公司的“全部停产”应急管控措施,未严格落实停产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等级及时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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