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7〕第018号


日期: 2017-12-02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18

漯河市二基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1104MA440XLW3D

组织机构代码证: 91411104MA440XLW3D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4MA440XLW3D

漯河市环保局20171130日对你公司涉嫌塑料加工项目未批先建投产并利用暗管、渗坑超标排放废水一案 调查。2017111日,转交我局办理。经调查,20171031日,你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项目在环境现状评估报告未经环保部门公示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废水无任何防渗漏措施排放,生产车间冷却水未经处理,通过地埋管道,直排至城市管网集水井内。现场勘察时,你公司已建成生产厂房、成品仓库、2条塑料颗粒生产线,1座焚烧炉;1UV光解设备,115米高排气筒,2套烟气处理装置等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报告、水质监测报告、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承诺书、入驻证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监管意见书、项目平面而置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改[2017]013号)及送达回证、机器设备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合并处以罚款拾万捌仟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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