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7〕第021号


日期: 2017-12-13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罚字〔2017〕第021

杨四军

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6301277033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黑龙潭南街17 负责人: 杨四军

我局201712 7日对杨四军违反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私自开挖土方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7126日晚22时左右(召陵区实施冬季应急管控期间),召陵镇派出所发现未按照规定响应《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封土行动”要求。在召陵区召陵镇沟李村西约150米处,一空地私挖土方。2017年12月7日上午转交我局办理。20171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有土方开挖痕迹及明显车痕。上述行为未落实《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再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召陵镇派出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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