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2-20 来源: 点击:
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22号
漯河市威德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1104577612626W(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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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4577612626W(1-1)
地址: 召陵区召陵镇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 赵建设
我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你公司涉嫌利用无防渗措施排放生产废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17年12月7日硫化车间热炼工段炼胶流出的冷却水,利用车间北侧一明沟进入硫化车间东院墙边一沉淀池内,排水明沟及沉淀池无防渗漏措施,涉嫌利用无防渗措施排放生产废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水样监测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倾倒、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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