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2-20 来源: 点击:
召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7〕第023号
漯河市容通发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1104MA3X71265W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4MA3X71265W
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旭朋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在生产中擅自停运治污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17年12月8日的生产中,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检查时,现场处于生产状态,工人正在对半成品进行定型处理,污水处理站处于停运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令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改[2017]第02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柒仟柒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责编:】 【审核:lh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