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3-16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01号
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5515750E
地址:召陵区邓襄镇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 李茂恩
我局于2018年2月20日对你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18年2月18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72.83㎎/L超过标准值:48.7㎎/L,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废水检测报告、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先告字[2018]01号)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排放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报告书类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处以罚款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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