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3-19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03号
张新安:
公民身份号码: 411102196212273039
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洼张村后街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18年 2月14日对你违法向漯河市第一中等专科学校新校区空地倾倒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8年2月9日晚23时左右从渭河路一建筑工地向向漯河市第一中等专科学校新校区空地倾倒垃圾,至2018年2月10日凌晨4点左右共倾倒600立方米,倾倒物质含建筑垃圾、废塑料、生活垃圾、粘土等,现场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取样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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